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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 - 06 - 09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通过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引起了行业热议。过去不到一周的时间,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其官方解读,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总的来说,通过《指引》的发布,对北京地方金融组织严监管的态势正式拉开序幕,所有的监管活动更加有章可循。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通过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实施),引起了行业热议。过去不到一周的时间,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其官方解读,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总的来说,通过《指引》的发布,对北京地方金融组织严监管的态势正式拉开序幕,所有的监管活动更加有章可循。一、《指引》制定的逻辑《指引》共7章63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职责和措施、监管体系、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规定。笔者发现,《指引》可参照物主要有三处:1、中国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8日公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租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及银保监会其他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规定;3、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以商流通发〔2013〕337号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我们也特别注意到,《指引》作为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如《办法》)前,为满足过渡期内(由商务部向银保监会转隶)行业规范发展需求,在国家相关制度规定框架下制定...
  • 2020 - 06 - 09
    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四个行业的指引,主要涉及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于随后就上述指引发布了官方解读。其中《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填补了制度过渡期内北京地方AMC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的空白,是北京市出台的第一个地方AMC管理细则。2020年4月7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四个行业的指引,主要涉及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于随后就上述指引发布了官方解读。其中《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填补了制度过渡期内北京地方AMC行业规范引导性文件的空白,是北京市出台的第一个地方AMC管理细则。一、《指引》整体概览在制定背景方面,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后,金融机构改革,确立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的监管制度安排。在国家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制度之前,为做好过渡期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工作,引导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上述四个规范引导性文件。在渊源方面,主要出自三处:1、2012年1月18日,财政部公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2、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3、2016年10月14日,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在内容方面,《指引》共5章47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机构经营规则、经营范围、治理框架、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在此之下,以设立条...
  • 2020 - 06 - 04
    核心观点:非典型担保以债务人让渡担保财产所有权为重要特征。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具有担保功能是长久以来的行业共识。尽管有担保属性的存在,但出租人仍为租赁物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非担保物权人。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既有利于交易安全,又能物尽其用。《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的担保功能进一步延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以租赁物价值超过出租人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余值部分是否返还给承租人作为分界点。《民法典》第758条是狭义担保功能的有力诠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王晨所作的《关于的说明》中明确提出,《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在《民法典》及其说明发布后,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化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问题。何谓非典型担保?如何看待《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体系?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作出初步探讨。一、何谓非典型担保一非法典担保的基本含义关于典型担保,通常指以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抵押、质押等担保类型。顾名思义,除此之外的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即为非典型担保。关于非典型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中首次对其作了权威回应。《九民纪要》第6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根据《九民纪要》的精神,虽然合同当事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是其担保功能应予肯定,并且列举了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两种具体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发布的《民法典》及其说...
  • 2020 - 04 - 10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加大对外开放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同时,随着非银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窗口指导意见的不断增加并成熟,相关行政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需要。基于此,2020年3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引发行业广泛讨论,针对金融租赁公司所涉重点条款,本文从立法本意、监管态度、法规体系等角度,对《办法》进行粗浅解读,在此抛砖引玉。一、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一)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1. 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财务指标的核算明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年通常被理解为自然年度。笔者以“自然年度”为关键词在相关法规库里进行检索,发现并无任何法律法规对“自然年度”进行定义。而“会计年度”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最近一年”修改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一方面减少了文字表述的歧义,明确了要求的具体时间点;另一方面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减少了企业在非资产负债表日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负担。2. 对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调整为最近2年内违法违规但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认可的企业为增加监管层面的灵活性,体现实质监管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最近2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可以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办法》第八十一条、一百七十一条及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境内专业子公司...
  • 2020 - 02 - 25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慈善组织捐款捐物,但却乱象丛生,引发了各种争议。本文拟从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入手,为当下各种乱象提供一些思考的线索。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方有权向社会公开募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第八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面向社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不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针对此次武汉新冠状肺炎疫情,武汉红十字会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第六号社会公告,调整了捐赠流程,捐赠者可直接定向捐赠给医疗机构。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捐赠者也可一对一进行捐赠。我们建议在此次武汉新冠状肺炎疫情捐赠中,捐赠人如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应在捐赠前至民政部官网[1]查询组织慈善活动的机构是否为合法慈善组织,以及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或者与有关受赠医院直接进行联系,定向捐赠防疫物资。经查上述民政部官网,目前全国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机构共有1835家,其中湖北省武汉市有16家,目前热议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位列其中。虽然民政部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中,武汉市红十字会为民政部公示的五家湖北省、武汉市接收捐赠的慈善组织之一,但经检索,并未在民政部官网慈善组织名单中搜索到武汉市红十字会,因此武汉市红十字会公开募捐资格还需进一步...
  • 2020 - 06 - 0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文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在合同编第15章融资租赁合同中,《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第14章基础上、吸收消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的12项规定。同时,《民法典》还作出了若干重要调整。比如,《民法典》删除了原“《合同法》242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删除这一规定意味着什么,会对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产生什么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就此作一个粗浅的分析。一、 没有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没有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735条、745条、757条、760条均体现了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保护:1、《民法典》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出租人是租赁物的购买方,是当然的所有权人,而承租人只是支付租金对价的使用人,其在租赁物上的权利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2、《民法典》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
  • 2020 - 02 - 13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精神,新冠疫情下,如何在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同时,实现复工复产,是每一个企业必须面对和思考解决的问题。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项目现场尽调、合同现场面签等工作难以开展。就此,本文重点分析了在新冠疫情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视频“面签”的相关问题,包括视频签约是否合法合规?视频签约操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司法实践中视频签约的有哪些争议点及如何避免?视频签约的合法合规性分析(一)是否“合法”?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经过磋商,就某一融资租赁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拟定双方均认可的合同文本,协商一致通过视频方式见证签约过程,实现“面签”,即本文所谓的“视频签约”。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采用书面形式达成真实的一致意思表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融资租赁合同自签订时生效。至于采用“现场面签” 还是“视频签约”,法律并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纯属于交易各方意思自治的范围。进言之,此处的“视频签约”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无关,其仅为对签约过程的记录,以“证明” 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实践中,基于各方相互之间的信任,采用邮寄合同文本由各方先后签署的方式大有存在。此时,没有“视频签约”这一证据材料,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16条关于证据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由此可见,“视频签约”具有证据法上的正当性。通过视频签...
  • 2020 - 02 - 10
    近期,新冠肺炎逐渐蔓延至全国,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不仅对人民的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更对国民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回顾历史上相似的重大突发事件,比如2003年的非典肺炎,在疫情爆发时期,相关政府部门虽采取了相应的财政政策(如财政补助补贴)及货币政策(如信贷倾斜)来维护市场的稳定,但受疫情的影响,部分生产、经营主体情况恶化,依旧引发了很多合同纠纷。本次疫情爆发后,为尽量减少疫情造成的冲击、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证监会、银保监会、深沪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相继出台文件,引导债券市场平稳运行。结合上述政策支持性文件,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次疫情对已发行债券造成的主要影响、对未来债券市场发行的影响及债权市场可能面临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以期共同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近期疫情防控相关债券政策汇总1、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2、2020年1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3、2020年1月2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4、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注: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5、2020年2月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深市固定收益相关业务安排调整的通知》(深证上〔2020〕66号)6、2020年2月2日,上交...
  • 2020 - 02 - 09
    近年来,通过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进行保理融资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保理业务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呈现较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自2019年12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或“疫情”)在湖北武汉爆发并迅速传播,因本次疫情影响范围大,为了遏制疫情的扩散,国务院对2020年春节假期进行了延长,疫情严重的地方进行了“封路”“封城”等行政措施,企业复工投产也往后推迟等,新冠疫情极有可能会给保理业务的开展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判例等,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视角,浅析本次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及对保理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大家参考。新冠疫情法律性质分析因目前尚无有权机关对本次新冠疫情做出权威说明和解释,故笔者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出发,对本次新冠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进行简单分析如下:(一)“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及法律效果[1]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此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3](下称“法[2003]72号通知”,现已废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虽然法[2003]72号通知已失效,但2003年的“非典”疫情是本次新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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