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主任匡双礼律师受北京资产管理协会邀请分享“金融机构ESG法规政策体系与实践”专题内容,本次活动为协会资管论道系列活动之一,得到了广大会员机构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活动收到良好效果。根据近期监管精神,结合国内外行业发展现状,匡双礼律师主要围绕“金融机构ESG法规政策体系与要点”、“金融机构ESG实践成果与影响”以及“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现状与趋势”三个方面进行分享交流。具体内容如下:一、金融机构ESG法规政策与要点该部分匡双礼律师从ESG理念的起源入手,介绍了ESG的发展历程、ESG的推动力、金融机构发力践行ESG理念的重要意义。其中重点介绍了中国境内金融机构ESG相关政策。可以概括为三大类,第一大类为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指导原则,主要见于中共中央发布的政策性文件;第二大类为金融机构自身践行ESG的具体路径,多见于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就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及企业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及标准;第三大类为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ESG披露指导文件。二、金融机构ESG实践、成果与影响该部分匡双礼律师讲述了金融机构对ESG理念进行的实践,既包括了在金融产品设计上将ESG作为市场策略、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将ESG作为参考因素,也包括了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将ESG框架下的可持续发展与承担社会责任作为自身的经营目标,建立ESG治理机制。三、金融机构ESG信息披露现状与趋势该部分匡双礼律师从金融机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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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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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2022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积极推进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多方听取意见、充分凝聚共识,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所律师结合多年来服务金融领域的实战经验,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章“金融风险处置”部分中的第三十三条【权利保障】、第三十六条【集中管辖和解除保全措施】、第三十七条【三中止】均提出修改建议及理由。具体如下:一、第三十三条【权利保障】原文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处置中,其所得低于被处置金融机构直接破产清算时其所能得到款项的,可以向风险处置实施机关提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获得补偿。修改建议1. 增加一款:“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风险化解、处置过程中,成立由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组成的债权人委员会,参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过程。”2. 建议对提起复议的清偿所得进行限定,修改为“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认为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的风险处置中,其所得低于被处置金融机构直接破产清算时根据财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以及从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等其他途径获得清偿之和的,可以向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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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金融监管局”)针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融资担保等几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分别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机构发展提出新要求。几份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便引起北京地区相关行业的广泛讨论。作为多年来服务金融领域的精品律所,我所律师仔细阅读和研究了征求意见稿的条文,并结合多年来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的实战经验,将内部讨论的内容以及达成的成果进行了梳理和挖掘,形成最终正式书面反馈意见,发送至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其中我所律师针对《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中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内容均提出修改建议并附修改理由。此外,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应增加适用于本辖区的特定行业及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的集中度和关联度以及过渡期安排的特殊规定。(详见附件1)针对《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有关内容均提出修改建议并附修改理由。对第三章、第七章也作了内容补充意见。(详见附件2)针对《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内容均提出修改建议并附修改理由。此外,还建议新增融资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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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针对国务院国资委于4月1日公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了内部会议,并将会议讨论的内容以及达成的成果进行了梳理和挖掘,形成最终正式书面反馈意见,发送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中圣大律师针对《办法》中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均提出修改意见并附修改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二条【适用范围】增加关于“中央企业”范围的详细表述《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中的“中央企业”做了简单说明,但未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及范围进行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圣大律师建议增加关于“中央企业”范围的详细表述,将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子企业排除在中央企业之外, 即“中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也适用该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子企业是指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避免对中央企业非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过度控制,以激发非公有资本等参与混改的热情,发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灵活性,同时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第五条【基本原则】增加“商业伙伴”圣大律师认为,基于全面覆盖原则的意旨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商业伙伴(第三方)不合规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括反腐败合规风险、反垄断合规风险和供应商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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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 “中信建投-中关村科技租赁2022年第1-3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成功获得深交所无异议函,储架规模5亿元。中关村科技租赁于2022年初与北京朝阳国际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关于以朝阳区注册企业知识产权融资为底层资产的ABS发行项目合作意向,发行规模1.35亿元,交易结构采用专利二次许可模式,由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企业综合融资成本50%的贴息,有效帮助科创企业盘活知识产权资产。本次的知识产权融资产品是中关村科技租赁在2021年8月推出的创新融资产品,包括“售后回租”和“知识产权二次许可”两种模式,以科创企业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底层资产,为知识密集型和文化创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为科技类知识产权融资趟出了一条新路,在金融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创新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破解轻资产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方面也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代号:1601.HK)于2012年11月在北京成立,是中关村发展集团体系内唯一的上市平台。作为服务中国科创企业的先行者,中关村科技租赁以“促进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成就科技创业者的梦想”为使命,专注于为中国高成长的科创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融资、股债联动综合化金融服务。圣大律所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境内较早参与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律所之一。尤其自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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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落实国家“双碳”战略,坚决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强能耗双控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及重点用能单位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提升企业竞争力,某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4月26日起,组织开展为期共计两个月的增强绿色低碳发展本领“双碳双控双月”基础能力培训(以下简称“培训”)。 为积极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本次培训特别邀请我国双碳领域资深专家律师圣大律所匡双礼主任开展本次培训首场“碳合规”专题培训,本次培训对象包括某省级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及重点用能单位业务骨干,参加人数近900人。匡律师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享:一、双碳政策及法规体系自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提出“双碳”目标以来,国家及各地区发布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双碳”目标需要有法律护航,在第一部分,匡双礼律师首先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环境公约入手,为参会人员详细讲解了我国提出“双碳”目标的重要性行,以及为保障目标实现而逐步构建起的“1+N”政策体系。匡律师提到,我国目前碳市场虽然还缺少更高位阶的权威立法,但基本的法规政策体系已初具雏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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